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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章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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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72123日成立大会订定

10113日第10届第2次会员大会修改

104127日增列章程第三章第六条之ㄧ

                                                          107123日增列章程第二章第五条之十三项

第一章     

 第 一 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会定名嘉义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三 条   本会以协助政府推行政令、联系会员感情、促进烫发美容业技术知 识、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嘉义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於:嘉义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 五 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於国内外商业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发展事业。

二、关於卫生设备及烫发美容技术之指导研究改进事项。

三、关於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技术与研究、建议事项。

 四、关於同业纠纷之调处事项。

五、关於同业员工技能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六、关於会员营业上弊害之矫正及维持事项。

七、关於会员委托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其他服务事项。 八、关於会员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九、关於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事项。

 十、关於接受机关、团体之委托服务事项。

 十一、关於社会运动之参加事项。

十二、依其他法令规定应办理事项。

十三、关於国内展览、国际展览等贸易业务之举办及参加事项

(107123日增列)

 

第三章     

第 六 条   凡在本组织区域内经营烫发、美容业依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公营或民

营商业之公司、行号均应於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本会为会员。工厂

设有经营本业之门市部者,视同商业之公司、行号均应加入本会为

会员。前项会员,应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六条之ㄧ  增列赞助会员资格:无设立营业营业登记,从事相关行

业个人工作室者。权利:其本会章程第十一条无法行使职

权之权利。(104127日修订)

第 七 条    会员非因废弃或迁出本会组织区域,或受永久停业处分者,不得退

          会,如有变更地址或主体人,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第 八 条    本会各会员公司、行号所派之会员代表,以一人为限。

第 九 条    本会会员代表以公司、行号之负责人、经理人或该公司行号之现任

         职员,年在二十岁以上者为限。

第 十 条   会员代表之任期为三年,连派得连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举

         派为会员代表。

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会员代表发生上项各款情事之一,而丧失资格时,原派之会员应另 派代表补充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一代表以一权为限。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

          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

           席人数之半数。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已当选理、监事,其代表任期届满而未经原派会员连派

          者,其理、监事资格应随同丧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案,如不按照章程规定缴

 纳会费者,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之决议以下列程序处分

之:

一、劝告:欠缴会费满三个月者。

          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经劝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权:欠缴会费满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参加各种会

议并当选为理、监事及享受团体切内一切权益。

四、经停权仍不履行者,提经理事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处以一千伍

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缓,至原因消灭时撤销之。前项 经停

权之会员,其所派之会员代表,当选为理、监事者,应即解职

由候补理、监事递补。

第十五条  公司行号不依商业团体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期限内加入本会者,报请

主管机关通知其三个月内入会,逾期再不入会者,得由理事会决议,

报请主管机关处一仟伍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俟其原因消灭

时撤销之。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停业满一年而不能复业者,报请主管机关转请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查复后,注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十五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五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大 会

           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选举前项理、监事时,应 同

          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八条  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名次,得依票数多寡为序,票数相同

          时,以抽签定之,一人同时当选理事、监事时以得票较多之职为准,

          票数相同时任其自择。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会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会当选之常务理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任理事长一人,总理

 会务并对外代表本会,以得票多者为当选,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

 务时,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监察日常会务,由监事会就监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之。

 

第廿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查及修正章程。

三、审查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决算及事业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会员之处分。

六、财产之处分。

七、会员营业之统筹。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关於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廿三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查会员入会及退会。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算及事业计划。

六、通过聘用或解聘本会会务工作人员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紧急重大事项不及召开会员大会时,得先为必要之措施於

会员大会时报请追认。

八、执行法令及章程所规定任务。

第廿四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

二、监察理事会会务、业务执行情形。

三、审核理事会各种报告书类。

四、稽核理事会财务收支状况。

第廿五条  理事及监事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 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廿六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监 事依次递补:

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

二、提出书面辞职经决议准其辞职者。 三、连续缺席理事会、监事会两次者。

四、处理职务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 会解除其职务或由主管机关令其退职者。

五、依本章程规定及依商业团体法规定解职者。 第第廿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廿八条  本会聘雇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 前项会务工作人员之聘免,由理事长提报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 关核备之。

第廿九条  本会视业务实际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并得按会员业别分布地区情 形分别组织小组委员会及小组。 前项委员、小组均为本会内部组织,不得对外行文及另立经费预 算,其组织简则另定之。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经理事会之决议由理 事长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 必要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第卅一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紧急事故召集临时会议,

           经送达通知而能适时到会者,得不受此限制并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派

           员指导、监选。

第卅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半数之同

           意行之。

 

第卅三条  下列各款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

三、理事、监事之解职。

四、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之选派。

第卅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经理事会决议呈请主管机

          关就地域之区分,依各区会员代表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卅五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分别举行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列席,理事、监事开会时均不得委托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条  理事长及常务监事无故不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及监事会超过二个 会次者,以不愿执行职务论视同辞职,另行改选。理事、监事无故不出席理、监事会议,连续满二个会次者,视为辞职,由候补理、 监事依次递补。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八条       本会之经费收入如下:

一、入会费:不分大、中、小型,大型店(美发椅子12只以上),中 型店(美发椅子7-11),小型店(美发椅子1-6)一律新台币 800元,赞助会员:新台币2,000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二、常年会费:大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币4,000元,中型店每家每年新 台币3,000元,小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币2,000元,赞助会员:每年新台币2,000元。

三、常年会费每年缴纳乙次。

四、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险费由公会负担。第卅九条  会员退会时所缴入会费、常年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十条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均应提经理事会通过,监事会审议后, 提报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 开,应先行报主管机关核备,事后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11日始至同年1231日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得经会员大会决议,兴办事业,其事业费之分担每一会员至 少一分,至多不得超过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增 加之。 前项之事业费总额及每份金额,应由会员决议呈报主管机关转由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第四十三条  前条之事业费会员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

第四十四条  兴办之事业应另立会计,每年送监事会审核后,提报会员大会 通过,并分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四十五条  兴办之事业停止后,其所属事业之财产应依法清算,其清算人 由会员大会选任之。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事业费之预算、决算依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组织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

             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事细则及会务工作人员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准市政府核准备案施行,修改时

同。